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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方狡辯未犯法外交部網站公佈罪行 - 自由時報
〔本報訊〕針對菲律賓公務船艦對台漁船濫射,導致1船員身亡,國際輿論竟倒向菲律賓,外交部今天下午進行國際記者會,對外說明整起案件,外交部也在官方網站上公佈菲律賓可能涉犯罪名與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
外交部今天在官方網站上公佈「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公務船槍擊事件可能涉犯罪名與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因此案涉及殺人行為,且案發地點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菲國公務船之人員對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開槍射擊,致漁民洪石成當場中彈身亡之行為,涉犯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依我國刑法第3條及第7、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我國亦有管轄權。
此案違反海洋法公約
外交部聲明指出,菲國已於1982年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於1984年完成批准程序,1994年該公約正式生效,基此菲國自應依據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倘有所違反自屬其違反國際法義務,應負擔相關國家責任。
依海洋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沿海國為維護其主權權利,所得採取之必要措施如登臨、檢查、逮捕及進行司法程序,並不包括使用槍炮射擊等武力在內。另依同法第74條之規定:相向或相鄰之國家倘對專屬經濟區界線有爭議者應在國際法基礎上以協定劃定,在未達協議前則應基於諒解與合作之精神做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
菲律賓違反國際法之人道原則、救難義務
外交部表示,這次菲律賓公務船於臺菲重疊之經濟海域,未能尊重我國於該海域亦享有之主權權利,濫行掃射我漁船造成漁民不幸身亡,嚴重違反上述之海洋法公約規定,其使用武力攻擊及連續掃射致我漁船船員傷亡、漁船遭破壞之相關行為亦不符國際間執行臨檢之標準,已違反國際法之人道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及國際法之救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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